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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 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 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四条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 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 《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 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 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第四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只规定了登记和 变更登记的收费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注销登记的收费标准,各地收费有所不同,请咨询当地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 注册公司请联系我们 TEL: 张先生 18910803962 电子信箱:张先生 133112581@qq.com QQ: 张先生 133112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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