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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程序 登记条件 注销登记 分支机构登记 年检 收费标准
营业性演出证 www.gs12581.net   2011-11-17 10:20:39 作者:guanliyuan 来源: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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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注册、申报企业年度检验等业务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登记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登记事项

个人独资登记事项: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申请方式

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

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可以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先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直接办理设立登记。但申请人拟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申请人应在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办理程序

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提交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委

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投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4)企业住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将住宅性质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按上述要求提交住所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②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5)已预先核准了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字。

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提交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2)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委

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变更企业住所的,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具体要求参见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第4项);变更投资人的,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照片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投资人姓名的,提交投资人姓名变更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及方式的,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支机构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可以凭分支机构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分支机构经营)”字样;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提交改变出资方式的文件(由投资人即个人和家庭成员签字);

(4)《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字。

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提交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领取《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包括清算组成员确认);

(4)《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5)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6)有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字。

分支机构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登记条件

(一)分支机构是指企业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二)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登记事项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及方式。

l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委

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将住宅性质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按上述要求提交住所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②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4)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5)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隶属企业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l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委

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要求参见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第3项);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变更后新负责人的照片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及方式的,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4)《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l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委

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备 案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备案应提交的文件

(1)《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印章)或《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或《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情况备案书》。

年  检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

办理程序

领取《年检报告书》

提交有关文件,办理年检

缴纳年检费,领取加盖年检戳记的营业执照副本

凡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股份企业法人和领取《营业执照》的其他经营单位都应该按时参加年检;
     今年的年检很严,严查注册地址和注册资金,如果你的实际地址和执照上的地址不符,或者你是通过垫资的方式办的执照,那你最好直接找代办公司花点钱做年检,免得找麻烦。

年检时间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进行年度检验。

年检应提交的文件

(1)《个人独资企业年检报告书》或《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

(2)委托代理人申报年检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委

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有分支机构的,提交《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6)属分支机构的,提交隶属企业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收费标准

设立登记费每户300元;

变更登记费每次100元;

遗失、损坏补(换)发营业执照,每次50元;

需要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缴纳工本费每份10元。

注销登记不收费。

年度检验费为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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