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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依据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1998年4月6日)
二、申请条件
变更登记事项的企业集团
三、申报材料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可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窗口领取或在www.sczw.gov.cn和www.scaic.gov.cn网站下载);
(二)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企业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二份)
(四)《企业集团登记证》
(五)企业集团涉及以下变更应提交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1、母公司或子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母公司或子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以及母公司或子公司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集团母公司住所变更的:提交母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集团成员变更的:提交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以及母公司与新加入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与新加入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4,企业集团变更集团母公司的,变更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及变更后集团母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名称,提交《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六)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以上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公司公章。
被委托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四、办理程序
(一)被委托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办理。
(二)符合条件的,颁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三)被委托人凭《收件通知书》到原收件窗口换取《准予登记通知书》后,被委托人凭《准予登记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
(四)凭执照办理税务、组织机构代码、后置许可等有关事项登记。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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